最近恐龍法官提名吵得非常的厲害,一連幾天的新聞要點都是恐龍法官的報導和一些專業人士的看法,台灣的大眾終於漸漸開始放注意力在法官和司法上了,其實這也不是一夕之間的問題,早在最近幾年下來的報章中可以感受到一些怪異的判決,別人的看法我是不清楚,但我總覺得有種惡人很常被輕判很多的感覺,甚至一些犯了雞毛蒜皮事的民眾一不小心都有機會和讓我們害怕的惡人得到差不多的刑罰。
不過也許是我們真得不懂法律吧,但是說實在,法律若是總讓人民很陌生不解,卻又只有少數人才有「資格」接觸和操弄,而重要的是這樣的法律又是和你我有著非常重要的關係,這樣公平嗎?我不懂怎樣才是,但的確現在的許多法條已經有違反民眾的接受了。今天看到來自蘋果新聞的一些人寫的文章,我覺得寫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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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的集體早發性痴呆症(黃維幸)
2011年 04月04日
最近由於提名大法官提了據說是「恐龍」法官而弄得全國上下沸沸揚揚,而自從白玫瑰運動以來,法界一些法匠依然義正辭嚴,堅持法律解釋是一種外行人無法了解的「科學評價」的「涵攝」,因此強制性交罪裡的「違反其(意即「女方」)意願」的正解,法匠一致認為就是要求女方有反抗或至少是有不願意的表示。雖然即使這種奇特的解釋可能「違反法官意願」或良知,法官做為一個法匠不願也不能「反抗」這種「通說」,據說不這麼解釋就可能違反了法律的「客觀」意思。
然而,民意難違,選票要緊,解決之道,在於修法。修法雖是路途遙遠,遠水救不了近火,但既順應了民意,又遮羞了據說是法匠的「專業」,真是兩全其美,顧全大局。我看沒有什麼比這種全國性的法律滑稽劇,更能顯示法界集體的早發性痴呆症。
法界一向有一種迷信:認為法條的文字有一種客觀確定的意思,只要解釋法條的人理性公正,不上下其手,並使用正確的解釋方法,就可以做出每一次都符合文字的正確意思並符合客觀實相的同一結果。法匠不僅如此麻醉自己,並且用之恫嚇他人,稱之為關乎法治存亡的法的安定性。事實上,這種「恐龍」理論只有台灣的「恐龍」法界深信不疑,視為鐵律。
別被「恐龍」騙了
早在100年前,結構主義始祖蘇敘(Saussure)就對語言文字代表客觀實相的謬論給了致命的一擊,指出文字的意思是它與語言的其他關係所決定。例如,我們說「ㄍㄡˇ」,腦筋裡才會浮現「狗」這個字及其圖像,不是狗的圖像非要我們叫之為「ㄍㄡˇ」不可。所以,同樣的動物日本人稱之為「意奴」,美國人稱之為「多哥」,法國人稱之為「喜安」,沒有什麼客觀的實體以一定的語言代表,反而是我們以約定的言語製造客觀的圖像。
又如,女兒之所以是女兒,只有是相對於父母及家庭的觀念而言,沒有這類語言上的相對關係,「女兒」無法代表什麼,更不用提是反映什麼「客體」。所以,法匠眾口鑠金地認為「違反其意願」指稱女性的拳打腳踢,尖叫求救,或至少是堅決說「不」的「反抗」,只不過是法匠們的偏見,當然不是什麼在判決裡變更適用法條,或進一步修法改變或刪除文字才有得補救。為什麼不「違反其意願」不能至少是「害羞點頭」、「嗯!」、「好!」、「我要」、甚至是把男性壓在底下才算數?「違反意願」不是什麼男性中心的反抗說的必然陳述是太明顯了,也只有相對於男性沙文性文化才能了解其所扭曲的意義。
不過,法匠們一定不服,說是把抽象的「違反其意願」這樣的解釋是忠實於法條的文義,至少是合理的解釋,即使有所不妥,法官不能造法,只能修法解決。這又是台灣「恐龍」法學另一個萬年化石。現代的法國人類社會學家拉杜(B. Latour)告訴我們:除非是同義反覆,沒有兩種語言陳述會完全相同。所以,「反抗」絕對不會與「違反其意願」的意思相同。我說:法官的解釋就是「造法」,而且是造了非常壞的法,只不過不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或修法意思下的「造法」。不過不要被「恐龍」騙了,法官既然造法,一念之間也可以「修法」,何待冗長的立法。
修書不如修腦袋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違反其意願」規定也許有很多問題,但如何才是妥善的解釋卻非其中之一。14歲以下「合意」都算強制了,舉輕以明重,何以「違反意願」而加重其刑期一定需要不合意的「反抗」?我看法條文字沒什麼問題,法匠的腦筋才是問題。要去除「恐龍」理論是「修法」不如「修書」,「修書」不如修「腦袋」。
作者為律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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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平民來抑制法官專斷(吳景欽)
2011年 04月04日
總統因提名大法官邵燕玲一事所引發的風暴,卻又意外扯出,最高法院在去年撤銷發回後,高雄高分院以罪證不足而改判無罪,如此的大逆轉,一般大眾在錯愕之餘,恐會有更大的不解與憤怒,台灣的司法也正處於懸崖邊。
發回重審浪費資源
即便不論判決內容在認事用法上是否有問題,但這起3歲女童疑似遭性侵害的案件,何以2006年即開始審理的案件可以拖延至今,還未確定?由於我國刑事第二審乃採事實的覆審制,也因此,對於事實的審理,不管第一審調查的證據如何,皆必須重來一次,因而耗費珍貴的司法資源。至於最高法院乃屬法律審,只能審理下級審的適用法律是否妥當,而不得審究事實,最高法院卻常以「應調查未調查」為由,將判決撤銷發回更審,而跨入事實審的領域。更糟的是,原本發回更審,下級法院須受發回理由的拘束,而僅就此部分為審理即可,但下級法院往往不理會此,如以引發爭議的更審判決來說,最高法院僅要求對是否有違反幼童意願的部分為調查,但更一審法院卻又對全案重新審理,顯違反了發回意旨。
而由於更審判決為無罪,與第一、二審的有罪重判有天壤之別,在檢方上訴下,肯定會再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如此的訴訟延宕,若能查明真實也就罷了,問題是,案件審理離案發時間越遠,代表事實真相更難找尋,此案肯定將步入「司法慣例」,而陷入撤銷發回與更審的惡性循環中。如此的循環,對被告,尤其是對被害人來說,都是一種煎熬。
原本在性侵害的案件裡,執法機關在偵訊被害人時,不僅要有社工或家人等的陪同,訊問者也不能給予壓迫感,更必須避免重複詢問,以免使被害人因此受到二次傷害,此於兒童被害人的場合,更屬重要。惟在此次案件中,當事人在案發時僅3歲,身心尚未發展完全自無庸言,更可能無法以言語來清楚表達整個過程,法院自必須借助兒童心理專家的協助,來避免重複詢問。惟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卻因目前的審理結構之故,而要求其一再陳述,即便是成年人的記憶,亦會隨時間經過而逐漸模糊,更何況是兒童。
司改成為選票口號
若再考量法庭之上,兒童亦可能面對律師的詰問下,即便真有其事,也必然陷入陳述相互矛盾的困境,若因此即認為被害人陳述不可採,恐未解於此種案件的審理特性,更無異於是將審判對象從被告轉到此幼童身上。
而在更審為無罪判決下,也讓人質疑,之前第一審與第二審的有罪重判,難道是烏龍一場?更讓人擔心的是,在此案可能陷入一再發回更審的循環下,當事者的噩夢恐未因此結束,反而成為其生長過程中揮之不去的夢魘。
日本、韓國、甚至是中國,在這幾年都相繼實施陪審或參審制,藉由平民參與審判來抑制法官的專斷,而已展現司法改革的成果,相對於此,台灣的司法改革明明已走了10多年,不要說是法律人講不出個所以然,一般老百姓也看不出司法改革,到底改了什麼?人民看到的,只有貪瀆法官、恐龍法官與奶嘴法官的存在。
說來諷刺,台灣的現任與前任總統都是法律人,也都不斷宣示司法改革的決心,如今,其中一人已鋃鐺入獄,另一人卻常將司法改革當成是挽救民心的口號,人民對司法只會感到更多的無奈與憤怒。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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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若是講到修法,我倒覺得台灣的酒駕應該要罰重一點。而對於青少年犯案也應該考慮要加重刑責,覺得大家都還是以為「青少年還是小孩子」這種想法似乎開始有點過時了。
來源: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94948/IssueID/20110404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94939/IssueID/201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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